2015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格力、美的“五谷丰登”之争--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
格力公司注册了“五谷丰登”商标。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器贴有“五谷丰登”字样的标识,在“美的集团官方网站”的“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中展示有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泰锋公司销售该产品,共同侵犯其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定美的公司侵犯本案商标权,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及合理开支5510元。美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合理开支5510元。
点评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格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格力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不成立。
案例2.菲利浦起诉超人侵权案--技术方案须能以科学方式描述
菲利浦公司系“剃须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超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超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销售者刘健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超人公司辩称被诉侵权的12款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超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刘健平停止销售。超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菲利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生效裁判认为,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通过科学方式加以描述,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二审分析认定思路,既遵循了现行法律精神和原则,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延伸,为今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
案例3.两个“蒙娜丽莎”难以分辨--合理界定驰名商标禁用权范围
广东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享有“蒙娜丽莎”系列注册商标权。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1类卫浴装置商品上享有第1558842“蒙娜丽莎 Mona Lisa”注册商标权。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认为广州蒙娜丽莎公司明知广东蒙娜丽莎集团“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恶意将“蒙娜丽莎”登记为字号,同时,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贝佳斯洁具公司还将“蒙娜丽莎”“Mona Lisa”、蒙娜丽莎头像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一审认定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广州蒙娜丽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驳回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相对性,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与其驰名程度和显著性相适应的跨类保护,不能绝对排他地禁止他人的正当、合理使用。在处理在先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充分考量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尊重既有法律秩序与市场格局。
案例4.集成电路“改标销售”引争议--非100%相似也可能是同一设计
微盟公司创作了ME6206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微盟公司认为泉芯公司的QX6206产品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而泉芯公司辩称被诉QX6206芯片合法来源于京众公司JZ6206芯片。
一审法院将QX6206芯片分别与ME6206芯片和JZ6206芯片就电路布图设计的版图相似度委托鉴定,相似度分别为89.04%和96.91%。一审认为泉芯公司销售的芯片布图与微盟公司的电路布图设计相近似,而与京众公司的产品并非100%相同,故被诉产品并非来源于京众公司,遂认定泉芯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判赔40万元。泉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泉芯公司不侵权。
点评
二审通过深入了解行业经验和常识,纠正了一审“版权相似度不是100%即不属于同一电路布图设计”的错误认识,并综合鉴定结论、行业经验和相关交易票据,认定被诉产品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第1款情形,同时对“改标销售”是否属于正常商业投入进行了阐述。
案例5.“西湖龙井”茶叶商标之争--确立对“叠加式”侵权的审理思路
龙井茶协会是涉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商品(茶叶)上的注册人。种茶人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标识。龙井茶协会认为种茶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种茶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龙井茶协会享有的对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权利的茶叶,并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4万元。种茶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生效裁判认为,即使种茶人公司所称的茶叶的来源地属实,其亦无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西湖龙井”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本案判决确立了销售者兼具制造以及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叠加式”侵权形态的审理思路,进而指出此情形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同时,判决深入论证作为农产品的茶叶的产地来源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意义,进而指出本案中茶叶的产地来源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没有影响。
案例6.加多宝、王老吉“广告大战”--准确把握虚假宣传判断的要件
加多宝公司发布“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超市老板彭碧娟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了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广药集团认为这将使公众误以为“王老吉”商标业已消亡,不得不相应宣传“王老吉从未更名”,于是将对方告上法院。
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彭碧娟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进行宣传,销毁相关宣传物品;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1万元;驳回广药集团其他诉讼请求等。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全国首宗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制度而采取禁令措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该案准确把握了虚假宣传判断的要件与判断的时间点,指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判断的关键仍在于相关宣传信息是否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从而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7.“最潮中山”未经许可转载文章案--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
商房网公司是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的运营公司,2014年1月28日,其向微信用户发布了《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三篇文章。暴风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于同年2月3日向微信用户发布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三篇文章。商房网公司认为暴风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定暴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商房网公司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侵犯了商房网公司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故判决暴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向商房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暴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为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越来越多,借他人的智力成果提高点击量而获利。本案判决对引导相关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起到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案例8.网游“魔兽世界”遭遇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颁发首个禁令
原告暴雪娱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原告网之易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内地的独家运营商。两原告认为,被告七游公司开发、被告分播时代公司独家运营、被告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等值现金担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裁定,禁止被告七游公司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禁止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被告动景公司通过其官网传播被诉游戏。禁令效力维持至本两案判决生效日止,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
点评
本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颁发的第一个禁令,充分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本案严格遵循禁令的程序要求,严格审查禁令的实体要件,整个过程规范、合法。禁令颁发后顺利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9.谁穿了虎头牌电池的“虎皮”--擅用他人包装装潢应受法律规制
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主张其生产的“虎头”电池的“红黄色”搭配、商标及文字组合的包装装潢系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主张华太公司生产销售“双虎”电池使用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华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诉包装装潢、赔偿损失200万元。
一审认定华太公司擅自使用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华太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依法保护了老国企在传统行业经过长年经营沉淀积累下来的知识产权。它是企业用时间、精力、信誉努力经营培育而成的,这种创造性劳动成果理应受到尊重,而市场中那些不诚信、“搭便车”式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案例10.宜停车APP涉专利侵权案--展现“三合一”审判改革成果
张忠义是“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这一发明的专利权人,宜停车APP系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推出的用于路边停车的手机软件。张忠义认为宜停车APP侵犯其发明专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原告张忠义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至少有一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忠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张忠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深圳法院实行“三合一”审判以来首宗涉及专利侵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本案详细论证了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进行充分比对,体现了知识产权庭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专业性,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展现了“三合一”审判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