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专利领域重大影响力案件
苏泊尔与九阳
5年专利诉讼大战终和解
2011年起,国内炊具和厨房小家电行业的两大品牌企业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先后在北京、山东、浙江等地展开专利大战。仅2014年、2015年两年,浙江省杭州市和绍兴市两地法院审理的双方专利侵权诉讼案就达26件,涉案总额达5250万元,其中5起案件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仔细分析案情,约谈当事人,厘清双方诉讼成因与目的,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调解思路。2015年7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就26件专利侵权诉讼及11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双方在尊重对方专利权的基础上,停止生产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并清理库存。双方约定以交叉许可或支付许可费的方式进行后续合作,建立纠纷友好协商解决机制。
点评
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是业内两大领军品牌,持续多年的专利大战终告和解,有利于双方寻找利益契合点,实现互利共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一揽子化解纠纷,既能避免双方因继续争夺市场份额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又防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对解决其他类似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专利权
被宣告全部无效
抗癌药格列卫是瑞士诺华公司的主打产品,是国际上公认的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和胃肠基质肿瘤的一线药物,2014年全球销售额达47.46亿美元。
因格列卫的化合物专利已经到期,江苏豪森药业的仿制药“昕维”被获准上市,并明显分享了格列卫的市场占有率。为了遏制“昕维”入市的势头,诺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豪森药业仿制药“昕维”侵犯了诺华公司的专利,该专利药保护的是格列卫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第二医药用途。随后豪森药业发起反击,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众所周知,格列卫售价十分昂贵,格列卫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对肿瘤患者今后服用该药的易得性、经济性产生了重要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的裁决为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审查创设了新的评判标准,将对全球创新性和仿制药的制药企业未来在中国的专利保护策略和商业活动产生显著和深远的影响。
稀土联盟在美诉日立金属
钕铁硼专利无效案初战告捷
日本日立金属是世界钕铁硼生产技术的主要持有者,几乎垄断了钕铁硼领域的所有专利。2012年8月17日,日立金属就4件烧结钕铁硼的工艺专利向美国贸易委员会(ITC)提起“337调查”请求,称包括中国3家企业在内的29家企业涉嫌侵犯日立金属钕铁硼专利权。2013年3月,3家中国企业被迫选择与日立金属和解,缴纳专利使用费。日立金属对8家中国企业授予专利使用权,而中国共有200多家钕铁硼生产企业因未获日立金属专利授权,企业产品无法出口美国市场,并连带在欧洲市场也受到出口限制。
2012年8月,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成立了稀土联盟,对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实施反击。2013年8月,稀土联盟赴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日立金属3件烧结钕铁硼工艺的核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初步裁定日立金属的两件核心专利无效。
点评
该案系国内稀土行业企业联盟取得的重要胜利。该案中,企业不满足于自己获得许可,而是心系全行业,组成行业联盟,联合行业反击垄断。稀土联盟企业集合团队力量,从对手薄弱点入手打破垄断壁垒,不仅维护了国内稀土行业的权益,也为我国其他行业“走出去”树立了榜样。
我国农药行业
首起“337调查”案获胜
2013年,两家中国企业北京颖泰嘉和与江西禾益化工的甲磺草胺农药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反响良好。2014年3月,美国富美实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两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同时要求启动临时救济程序,发布临时禁令。2014年4月,ITC决定启动“337调查”。
被诉中国企业全力出击,集结了富有“337调查”办案经验及深厚专业背景的律师团队,进行不侵权抗辩及涉案专利无效抗辩。
2014年9月,经过初步审理,ITC行政法官否决了富美实公司关于启动临时禁令的申请。2015年4月10日,行政法官发布初步裁定,认定颖泰嘉和与禾益化工未违反“337条款”规定,没有侵犯富美实的专利权,并且指出富美实的相关专利权无效。同年6月,ITC发布公告,决定维持上述裁定。
点评
该案系我国农化企业遭遇的首起“337调查”案。美国市场潜力巨大,对于国内农化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337调查”一直是国外竞争对手用以阻击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杀手锏”,该案获得全胜,对农化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有积极影响。
“汽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案
获行政高效保护
2015年6月,宝马公司以上海俊慕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其一件“汽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向俊慕铝业送达答辩通知书。
俊慕铝业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书,称本案所涉汽车轮胎产品并非本公司生产,而是从市场采购得来,且并未销售该款轮胎。2015年9月16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召开口头审理会,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俊慕铝业是否有许诺销售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宝马公司经公证获得的俊慕铝业产品宣传册中所显示的轮毂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俊慕铝业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行为成立。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俊慕铝业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
点评
专利行政执法方便快捷时间短、高效简洁成本低,有利于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该案是一起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为全球著名企业,社会影响较大。该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为查明事实到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健龙卫浴再审被判不侵犯高仪公司
外观设计专利权
高仪公司以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一审认为,高仪公司主张的喷头出水面外观设计未在专利授权文件的“简要说明”中体现,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虽存在高度近似,但不构成近似,据此判决驳回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高仪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高度相似的设计,两者构成近似,据此判决健龙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向高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健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为公开审判,并邀请外国驻华机构使节旁听。
点评
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利器,这一道理在此案中得到充分体现。健龙公司凭借拥有知识产权,敢于应战并坚持到底,取得最终胜利,令人欣慰又发人深思。该案判决明确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具体标准,裁判文书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精品裁判文书,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辉瑞“明星产品”专利权
被宣告无效
强力降脂药物阿托伐他汀(商品名为立普妥)是美国辉瑞公司的“明星产品”,全球年销售额超过100亿美元。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此前作出的决定。专利复审委以该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辉瑞公司收购的销售公司沃尼尔·朗伯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沃尼尔·朗伯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二审撤销了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专利复审委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嘉林药业等不服述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的判决,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此前作出的决定。
点评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除了重视对专利的保护,同样应当重视对公共知识领域的保护。涉案专利由于公开不充分,理应进入公共知识领域。该案中,嘉林药业在充分尊重他人创造成果的同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为药企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经验。
华勤反击诺基亚
在华专利诉讼获胜
2010年12月,诺基亚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8项专利侵权诉讼,认为上海华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侵犯了其专利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其中针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提出2000万元赔偿。如果诺基亚赢得此案,意味着其他标准专利持有者也可以按此操作,不但向国内的手机企业,还会向国内的系统供应商、基站供应商等收取巨额专利许可费。华勤公司于2011年3月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12年4月,专利复审委对该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诺基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获支持,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及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
点评
作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纠纷,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公司历时5年的诉讼引人关注。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相关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做出了积极探索,就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问题提出计算具体参照因素,为今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此案警示相关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更加注重专利保护,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开出
高额反垄断罚单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美国高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等,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责令高通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处以9.75亿美元罚款
高通提出的整改计划表示,将向当前3G、4G必要专利提供授权,并和其它专利的授权分开进行,在谈判过程中将提供专利清单,并提供合理对价。
点评
9.75亿美元的罚单创下了我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处罚,制止了高通公司的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也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划出了一条警戒线。此次反垄断裁决,使高通公司认真整改,提出的在华“不捆绑、不强制交叉授权”措施,将对中国手机产业带来深远影响。
双环公司与本田株式会社确认
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终结
2003年,本田株式会社以石家庄双环公司涉嫌侵犯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双环公司同时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所涉专利无效申请。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宣告所涉专利权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及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后,本田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和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涉案专利权恢复有效后,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本田株式会社提出撤诉申请。双环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再次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索赔数额。201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环公司不侵权。
点评
此案错综复杂,历时12年,最终明确了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应遵守的规则和注意义务,阐明了滥用侵权警告函的要件和法律责任,对指导专利权人维权具有重要意义。而此案更深层次的含义,核心仍是企业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